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7年度,129號
CLEV,107,壢簡聲,129,2018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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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相 對 人 鄭文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前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而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並發律師函催告2 次,皆因招領逾期而無法送達,固提出 律師函、退回之信封為證,惟並未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供本 院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達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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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