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7年度,129號
CLEV,107,壢簡聲,129,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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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相 對 人 鄭文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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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