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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200號
CLEV,107,壢簡,200,2018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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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鎮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伍英魏文發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 國107 年8 月2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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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