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46號
HLDV,89,訴,146,20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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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戊○○○
        丁○○
        乙○○
        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律師 住花蓮市○○路二0四號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住花蓮市○○街七七之一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原告應提出領取機車強制責任保險死亡給付之單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麗玉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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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