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惠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被 告 吳愈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