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395號
SJEV,107,重簡,1395,2018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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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陳智翔
原告與被告楊萬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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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