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
被 告 葉宸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原告李承隆現另案於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
,須原告預納提解費提解到庭,否則訴訟無從進行。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
107年8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佐,迄未預納提解費
,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墊支原告應繳納之提解費新台幣壹仟陸佰元,逾期不墊
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
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