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調字,107年度,37號
SJEV,107,重小調,37,2018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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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相 對 人 竣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檨給付服務費,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契約書 第25條載明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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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