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2110號
SJEV,107,重小,211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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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11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蘇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 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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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