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史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此 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本件侵權行 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51公里100公尺處,坐落桃園 市蘆竹區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