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1807號
SJEV,107,重小,1807,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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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淑靖
被   告 曾綺甄(原名曾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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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