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78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
被 告 黃松山(即許麗鳳之繼承人)
黃兆祺(即許麗鳳之繼承人)
黃瑋仁(即許麗鳳之繼承人)
黃思翊(即許麗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松山、黃兆祺、黃瑋仁、黃思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麗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被告黃兆祺、黃瑋仁、黃思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麗鳳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松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松山、黃兆祺、黃瑋仁、黃思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麗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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