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1662號
SJEV,107,重小,1662,201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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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小字第16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曾宏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350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給付原告24,264元,及其中23,853元自107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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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