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063號
SJEV,106,重簡,2063,2018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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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李礽輝
      李礽得
      李礽志
      李榮曜
      李榮進
      李榮春
      李榮照
      李榮泰
      李麗卿
      李麗娜
      李美琴
      李文章
      上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懿瑩
上 訴 人 李明道
      李明位
      李鉉禾
      李文星
      李銘崇
      李美瑜
      李美珍
      李美娟
      李滿滿
      李文師
      李林薰
      林澤民
      林子航
      李皆興
      李美麗
      李如媫
      李振義
      黃宗楷
      張智強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
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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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