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上 訴 人 李礽輝 李礽得 李礽志 李榮曜 李榮進 李榮春 李榮照 李榮泰 李麗卿 李麗娜 李美琴 李文章 上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懿瑩上 訴 人 李明道 李明位 李鉉禾 李文星 李銘崇 李美瑜 李美珍 李美娟 李滿滿 李文師 李林薰 林澤民 林子航 李皆興 李美麗 李如媫 李振義 黃宗楷 張智強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朱惕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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