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油網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彥均
選任辯護人 黃意森律師
方道樞律師
鄭皓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補充附件(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均已記載「如附件所示之文字」之內容 ,惟漏將該附件併入判決附件,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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