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7年度,10號
TCDA,107,全,10,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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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陳金標 


相 對 人 金吳記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零柒拾貳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 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 以民國106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處相對人所漏進口稅額2 倍之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279,428元及所漏營業稅額1倍 之罰鍰245,224元,並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641,420元(含進 口稅639,714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1,706元),並經送達在案 。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 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 對人所有財產於2,166,072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 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財政部關務 署臺中關處分書、高雄關滯欠餘額清冊、送達證書、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 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 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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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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