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01號
CTDV,107,司拍,201,2018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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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抗 告 人
相 對 人 莊雪珍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楊吳秀枝吳曾玉間因一○七年度司拍字第二
○一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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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