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抗 告 人相 對 人 莊雪珍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楊吳秀枝、吳曾玉間因一○七年度司拍字第二○一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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