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63號
SCDM,107,訴,363,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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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嘉瑋
      葉宗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2988、3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嘉瑋葉宗文均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馮嘉瑋葉宗文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於訊問後,認依被害人證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 足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2人所參與者 係具有一定組織分工之集團,被告葉宗文係直接與集團內具 有核心地位之人接觸之人,被告馮嘉瑋甫於106年8月間另犯 加重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 ,併諭知緩刑2年,竟旋於106年12月間再為本案犯行,其2 人均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分別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7年5月11日羈押在案。二、茲被告2人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等所涉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犯 嫌重大,且被告2人所參與者係具有一定組織分工之集團, 被告馮嘉瑋甫於106年8月間另犯同類型之加重詐欺取財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諭知緩刑2年, 竟旋於106年12月間(緩刑期間)再為本案犯行,且依卷內 證據觀之,被告葉宗文所居之位置亦較接近核心地位,堪認 其2人均確有反覆實施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 107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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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