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031號
PCDV,107,司促,23031,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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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031號
債 權 人 首席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少華
債 務 人 游松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4 樓建物之所有
  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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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