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16號
CHDV,107,司拍,116,2018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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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相 對 人 翁龍益
上列抗告人翁龍益因與聲請人黃德治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翁龍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抗告狀繕本二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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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