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相 對 人 翁龍益上列抗告人翁龍益因與聲請人黃德治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翁龍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抗告狀繕本二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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