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38號
PTDV,107,司促,9638,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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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俊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黃俊誠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所付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
  紙,依形式觀之,發票人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黃俊誠
  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對黃俊誠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
  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支票背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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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