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俊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黃俊誠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所付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
紙,依形式觀之,發票人為綠工坊食品有限公司,黃俊誠係
法定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對黃俊誠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
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支票背面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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