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香花、温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温素美於民國95年10月12日死亡,故請提
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如温素美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則請提出催告其繼承人之存
證信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利息1.137%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提出請求違約金「自民國106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
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