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98號
PTDV,107,司促,9398,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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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温香花温素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温素美於民國95年10月12日死亡,故請提
  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
  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如温素美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則請提出催告其繼承人之存
  證信函及回執。
二、請提出利息1.137%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提出請求違約金「自民國106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
  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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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