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718號
PTDV,107,司促,8718,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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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兩向之繼承人、陳時英之繼承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請求給付新臺幣
  8,60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
  出代繳地價稅金之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兩向、陳時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應提出其
  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
  函,並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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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