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江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兩向之繼承人、陳時英之繼承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請求給付新臺幣
8,60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
出代繳地價稅金之收據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兩向、陳時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應提出其
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
函,並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