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828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林茂生即鑫富車業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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