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旭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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