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042號
PTDV,107,司促,8042,2018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呂龍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余秋童余誌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
  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
  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
  示。(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
三、本件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求之利息為若干?起算日為何
  時?其利息之依據為何?併提供相關資料。
四、請確認債務人余誌恭之請求聲明部分。茲因債務人余誌恭
  連帶保證書上記載連帶債務人余秋童新臺幣(下同)參拾萬
  陸仟元之債務,且本票上亦未有債務人余誌恭之簽名或蓋章
  ,故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債務人余誌恭連帶清償參拾陸萬
  陸仟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請求票款
  ,亦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余誌恭連帶清償之請求權依據,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