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223號
PCDV,107,司票,2223,2018061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楊容嫻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吳育森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 2223號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