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223號抗告人 即相 對 人 楊容嫻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吳育森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 222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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