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347號
SLDV,107,司票,4347,2018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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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47號
抗 告 人 葉啓良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信雄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第4347號本
  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
  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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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