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董慧娟
代 理 人 段思妤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公告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自100 年起參與陽光專案,經由萬泰 銀行( 現為凱基銀行) 每月清償新臺幣3,183 元至6,921 元 不等予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至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始停止還款,清償總額為330,018 元,而非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208,713 元等語。三、本院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異議人董慧娟聲請更生債 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41 號裁定自民國 106 年1 月17日下午5 時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於106 年 1 月19日以106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號函公告申、補報債 權期間,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滙誠 第二公司) 遵期申報債權並提出債權計算書、本院92年度桃 簡字第1567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據,本院遂依滙誠第 二公司所申報債權編制債權表並公告在案,嗣異議人就債權 表所載滙誠第二公司( 即債權表編號3)債權受償額208,713 元提出異議,主張清償總額為330,018 元,惟查,異議人就 前揭主張僅提出存摺明細為證,然該存摺明細僅記載「放款 」,實無法判斷是否係專為匯予滙誠第二公司之用,復經滙 誠第二公司具狀主張異議人所參與陽光專案非專為清償滙誠 第二公司之債權,有該公司106 年5 月11日陳報狀在卷足參 ,另經凱基銀行於106 年6 月8 日陳報無相關資料可供提供 就異議人異議事項無法表示意見,是以,異議人所提存簿明 細無法說明係專為清償滙誠第二公司之用又無法提出其他文 件釋明所述,復審酌滙誠第二公司就其所陳報債權已提出債
權計算書用以說明剩餘債權計算方式暨歷史還本金額紀錄, 就債務人異議事由,本院認要非可採,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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