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604號
KSDV,105,消債更,604,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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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藍民華即陳民華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藍民華即陳民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郵務送 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4,3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 納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徵收3,3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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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