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瑞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102年度侵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2年9
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
偵字第16727、17530、18301、20288、20289、20290、20291、2
0292、20293、20294、20295、20296、20297、20298、20938、2
2303、101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暨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
第24976號、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移
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581號)
,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對甲1、甲2、甲3、甲8、甲9、甲10犯乘機性交罪、對甲1、甲2、甲3、甲5、甲8、甲9、甲10、乙女犯妨害秘密罪及定執行刑部分、暨被訴對甲5、乙女乘機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4部分)及對丙女強制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均撤銷。丁○○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
事 實
一、關於甲3部分丁○○與女子甲3(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3) 係朋友,甲3於民國99年7月31日凌晨某時至臺北市信義區某 夜店為友人慶生而偶遇丁○○,甲3因不勝酒力而酒醉,丁 ○○遂對甲3佯稱其欲護送甲3返家云云,然丁○○實係欲將 甲3帶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6樓之1○○ 大樓住處(下稱○○大樓住處)。嗣丁○○將甲3帶至其○○ 大樓住處後,甲3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 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丁○○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 意及妨害秘密之接續犯意,將甲3帶至其房間內,先脫去甲3 衣物,使甲3全身赤祼,並自同日凌晨3時17分許起,未經甲 3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 影之方式竊錄甲3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將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 動,丁○○再利用甲3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 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吸吮、舔舐甲3之 乳房、觸摸甲3之下體而為猥褻行為,並以其陰莖插入甲3之 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於此同時,丁○○復基於前揭妨害秘密 之接續犯意,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之手機,以照相、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甲3祼露乳 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丁 ○○共拍攝甲3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甲 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2張、丁○○將 其陰莖置於甲3嘴巴前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1張,及丁○○與 甲3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 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甲3清醒後,雖覺有異, 然因不想再提起此事,遂未質問丁○○究竟發生何事,而由 丁○○帶伊下樓搭車返家。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 子為甲3,傳喚甲3到庭作證,甲3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二、關於甲5部分丁○○與女子甲5(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5) 曾於95或96年間短暫交往一個月即分手,於99年間,2人偶 然相遇,丁○○即向甲5留下電話號碼以供日後聯絡。丁○ ○乃邀請甲5於99年11月7日,在「○○○○」日本料理店共 進晚餐,席間丁○○頻頻勸酒,甲5因不勝酒力而酒醉。詎 丁○○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將甲5帶回其○ ○大樓住處,於同日晚上9時13分許,未經甲5之同意,無故 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 錄其將對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5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 用甲5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 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先脫去甲5之外衣、絲襪、內褲, 丁○○隨即以其陰莖插入甲5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丁○○ 以前揭方式竊錄其與甲5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5身體隱私部 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 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前揭影片中之女子為甲5,乃傳 喚甲5到庭指認,甲5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三、關於甲8部分丁○○認識女子甲8(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8)後即追求之。甲8於99年11月27日晚間某時與丁○○在○ ○夜店飲酒後,與丁○○一同返回丁○○之○○大樓住處, 甲8因不勝酒力而酒醉,遂躺臥於丁○○房間床上休息。詎 丁○○竟基於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翌(28)日凌晨 4時40分許,未得甲8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 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8為親吻、撫 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復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 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先上 床趴在甲8身上親吻甲8,進而親吻、撫摸甲8之乳房,並以 腳扳開甲8雙腿,用其膝蓋頂向甲8之下體而為猥褻行為,甲 8發覺有異,隨即大叫,並以手推開丁○○,以雙手護胸, 丁○○遂暫時罷手;嗣於同日凌晨5時7分許,丁○○基於前 揭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同一接續犯意,未經甲8之同意,
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 式竊錄其將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之身體隱私部位, 再利用甲8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撫摸甲8之下體及撫摸、吸吮 、舔舐甲8之乳房而為猥褻行為,並以其陰莖插入甲8之陰道 內而性交得逞。丁○○以前揭方式竊錄其對甲8為親吻、撫 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及其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 活動及甲8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 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 女子為甲8,乃傳喚甲8到庭指認,甲8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
四、關於甲2部分丁○○與女子甲2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2 ,斯時未滿18歲,但無積極證據證明丁○○對其未滿18歲知 悉或可得預見)因友人介紹而認識。甲2於100年5月7日晚間 某時與丁○○及甲7(姓名、年籍詳卷)、其他友人至○○夜 店飲酒後,再至丁○○之○○大樓住處繼續飲酒,甲2因不 勝酒力而酒醉,昏睡於丁○○房間床上,於甲7等人欲帶甲2 離去時,丁○○對甲7等人說不用,其會送甲2回家等語,以 此阻止甲7等人帶走甲2。詎丁○○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 密之犯意,於翌(8)日凌晨5時11分許,未得甲2之同意,無 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 竊錄其將對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2之身體隱私部位,再 利用甲2因酒醉昏睡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 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脫去甲2之衣物,撫摸甲2之 臀部、乳房而為猥褻行為,並以其陰莖插入甲2之陰道內而 性交得逞。丁○○以前揭方式竊錄其撫摸甲2之臀部、乳房 及其對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2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1 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 因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2,乃傳喚甲2到庭指認 ,甲2始悉上情而提出告訴。
五、關於丙女部分丁○○於96、97年間,與丙女(姓名、年籍詳 卷,即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女子、原審判決附表四編 號4之女子,下稱丙女)係同事。丁○○以其失戀為由,邀請 丙女於100年5月22日晚上11時許,至某夜店飲酒解悶,丙女 赴約後,逗留1個多小時後欲離去,丁○○對丙女稱其欲請 其司機開車送丙女返家,丙女拒絕丁○○之提議,丁○○竟 拿走丙女之包包,使丙女為拿回包包而搭乘丁○○之車,其 後丙女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詎丁○○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及妨害秘 密之接續犯意,將丙女帶回其○○大樓住處臥房內,於翌(
23)日凌晨3時19分,未得丙女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 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丙女性 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丙女精神狀 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 ,先脫掉丙女之衣物,再以手撫摸丙女之下體,而為猥褻行 為,再以其陰莖插入丙女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於此同時 ,丁○○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手機,以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丙女祼露乳房、下 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丁○○共 計以前揭方式竊錄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丙女性交之非 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 示之電腦內。迄同(23)日上午某時,丙女清醒,發現衣衫不 整,心中雖有所懷疑,然因對之前發生何事並無記憶,且質 之丁○○,丁○○亦稱不記得發生何事,丙女因而放下心中 疑慮。嗣因前揭影片於網路上流傳,丙女之男友於102年10 月3日在網路上瀏覽前揭影片後告知丙女,丙女始悉上情, 並於102年10月4日主動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檢察官 提出告訴。
六、關於甲1部分丁○○與女子甲1(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1) 為僅見過一、二次面之朋友。因丁○○幫忙甲1訂得「○○ ○KTV」之包廂,甲1乃應丁○○之要求,於100年5月28日凌 晨某時,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之 「○○」夜店向丁○○致意,甲1致意完後,欲至○○○○ 地下室之某夜店與其男朋友甲1-1(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1-1)會合,丁○○乃向甲1表示其可順路載甲1至○○○○, 而因丁○○與甲1要離去時,甲1不小心將酒潑至丁○○身上 衣物,丁○○即向甲1表示其須先返家更衣,甲1遂隨同丁○ ○至其○○大樓住處。嗣甲1隨同丁○○至其○○大樓住處 後,甲1因不明原因身體不適,丁○○遂將甲1帶至其房間內 休息並睡著,詎丁○○竟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 於同日凌晨3時許,未得甲1之同意,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 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 之非公開活動及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將躺於床上睡著之 甲1之下身衣物往上拉,然後脫去自己之內褲,爬上床靠近 甲1,再陸續脫去甲1之裙子及內褲,此際甲1驚醒而嘗試起 身,丁○○乃轉化犯意為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甲1多次喊 叫「不要」,並伸手抵擋或以雙腿抵抗,而違反甲1之意願 ,以左手扳開甲1之右腳,身體壓住甲1,強行以其陰莖插入 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於丁○○強制性交甲1之過程中, 甲1不斷以雙手推丁○○,且大叫或發出哭叫聲,並對丁○
○說:「不要」、「怎麼這樣」、「我沒辦法」等語,丁○ ○遂暫停對甲1強制性交,並關閉前揭錄影設備。於短暫休 息後,復於同日凌晨3時9分許,承前揭強制性交及妨害秘密 之接續犯意,未得甲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 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 開活動及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無視甲1以雙手遮掩下體、以 右手推開丁○○、大聲哭叫,丁○○仍左手壓住甲1之左大 腿,用右手肘撐開甲1之右大腿,違反甲1之意願,強行以陰 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因甲1對丁○○說「我要去 找我朋友了」、「拜託」、「不要這樣,我想找我朋友」, 丁○○乃敷衍稱:「OK,找你朋友」,而暫停強制性交,然 甲1嗣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丁○○遂承前犯意,於同日凌晨3時40分 許,未得甲1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 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 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利用甲1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 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撫摸甲1之乳房及 下體而為猥褻行為,並以陰莖插入甲1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 。丁○○共計以前揭方式竊錄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甲1 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並將前開影 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嗣於100年5月28日 早上某時,甲1清醒後,見丁○○睡於其身旁,驚嚇不已, 其雖覺情況詭異,然因衣著完整,且對該晚在丁○○○○大 樓住處發生何事並無記憶,遂獨自坐車回家。嗣因檢察官循 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1,乃傳喚甲1指認,甲1始悉上情 而提出告訴。
七、關於甲9、甲10部分丁○○與女子甲10(姓名、年籍詳卷,下 稱甲10)係好友,女子甲9(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9)與甲 10亦係好友,甲9因而結識丁○○。丁○○、甲9、甲10於 100年7月21日凌晨某時一同到○○夜店飲酒作樂後,丁○○ 乃邀約甲9、甲10至其○○大樓住處續攤。甲9、甲10至丁○ ○之○○大樓住處後,即分別因不明原因、酒醉而精神狀態 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詎丁○○竟 基於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意,將甲9、甲10帶至其房間 內,接續於同日凌晨3時3分、20分、35分、57分、4時29分 、44分許,未得甲9、甲10之同意,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 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及以其所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 以錄影或照像之方式竊錄其將對甲9、甲10為猥褻行為、性 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再於此期間 ,利用甲9、甲10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或不能抗拒,先分別脫去甲9、甲10 之衣物,接續撫摸、搓揉、吸吮甲9之乳房而為猥褻行為, 再以其陰莖插入甲9之陰道內而性交得逞。丁○○於對甲9為 猥褻行為、性交時,基於同一乘機猥褻、性交之犯意,於同 日凌晨3時57分許,先撫摸甲10之乳房及下體,並欲以其陰 莖插入甲10之陰道而著手性交,適甲10身體後縮而乘機性交 未得逞;丁○○承前犯意,續於同日凌晨4時44分許,在甲 10已處於因不詳原因而精神障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撫摸、 吸吮甲10乳房、撫摸、親吻甲10臀部,或撫摸甲10下體而為 猥褻行為,並欲以陰莖插入甲10陰道交行為,亦因甲10身體 翻動而乘機性交未得逞。丁○○於100年7月21日凌晨共計竊 錄其對甲9、甲10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9、甲10之身體隱私 部位之影片共5部,甲9、甲10祼露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照片 3張,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 內。嗣檢察官循線查知影片中之女子為甲9、甲10,乃傳喚 甲9、甲10到庭指認,甲9、甲10始提出告訴。八、關於乙女部分丁○○與乙女(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為 多年好友,經常一同聚會玩樂。丁○○邀請乙女於100年7月 23日凌晨至○○夜店飲酒作樂,乙女赴約後因不勝酒力而酒 醉,丁○○即帶乙女返回其○○大樓住處。詎丁○○竟基於 乘機性交與妨害秘密之犯意,將乙女帶至其房間內,接續於 同日凌晨3時54分、4時38分許,未得乙女之同意,先無故開 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 將對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 乙女因酒醉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智缺陷相 類之情形,不知抗拒,先脫去乙女之衣物,撫摸、親吻乙女 之乳房及撫摸乙女之下體而為猥褻行為,並以陰莖插入乙女 之陰道或口中而性交得逞;同時丁○○復無故以其所有具有 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以照相、錄影 之方式,接續竊錄乙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 對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嗣丁○○發現乙女正值生理期, 始罷手,並為乙女穿上丁○○所有之內褲。丁○○共計以前 揭方式竊錄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其對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 動之影片4部及乙女赤祼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8張 ,並將前開影片、照片儲存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腦內 。嗣於同日上午乙女清醒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躺在丁○○ 身旁,大感震驚,立刻離開該處,自行搭計程車回家。嗣於 101年8月底,前揭影片於網路上流傳,乙女於101年9月間輾 轉得知其為被害女子之一,始悉上情,並於101年12月11日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原判決除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丁○○對甲1、甲2、甲3、甲8、 甲9、甲10犯乘機性交罪、對甲1、甲2、甲3、甲5、甲8、甲 9、甲10、乙女犯妨害秘密罪部分,暨被訴對甲5、乙女乘機 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4部分)及對丙女強制 性交無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四編號4部分)外,均已判決確 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對丙女妨害秘密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為本院審理之 範圍:
㈠按司法院院字第2105號(29年12月28日)解釋:「甲以姦淫目 的,和誘婦女脫離家庭租屋姘度,檢察官既已敘入犯罪事實 ,提起公訴,則關於通姦部分,縱第一審因無合法告訴,未 能逕予審判,嗣後果有合法訴追,檢察官祇應將此情形,通 知繫屬之第二審法院為已足,倘竟重行起訴,法院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295條第2款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該案在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關於通姦部分之訴追條件,既已具備,如第二 審法院審認該甲確有相姦事實,且與和誘罪具有牽連關係, 自可從一重處斷。」足認就甲事實提起公訴後,其屬於裁判 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得併予審判之乙事實,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而乙事實未經合法告訴,不限於第一審,其 在第二審亦可為訴追條件之補正。次按,告訴乃論之罪,被 害人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在法院審理中,縱可補 為告訴,仍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然後再由檢察官 或司法警察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 謂為合法告訴。如果被害人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 訴,而逕向法院表示告訴,即非合法告訴。本件被害人於偵 查中就上訴人過失傷害部分,迄未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 出告訴,迨第一審法院審理中,始當庭以言詞向該法院表示 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告訴自非合法,上訴人所犯過失傷 害部分,尚欠缺訴追要件,即非法院所得受理審判(最高法 院73年度台上字第4314號判例意旨參照)。由上可知,告訴 乃論之罪,被害人於偵查中未提出告訴,於法院審理中,仍 須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再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官將該告訴狀或言詞告訴之筆錄補送法院,始得謂已合法告 訴。末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 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 文。
㈡經查,被害人丙女於102年10月4日接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男友於102年10月3日拿連結給伊
看,伊才知道係被害人,伊要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及妨害 秘密之告訴等語(102年度他字第9513號卷第5頁),足見丙女 係於102年10月3日始知悉犯人,而其於102年10月4日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故其提出告訴均未逾 告訴期間6個月,足認丙女已合法提出告訴。又本院認被告 就丙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乘機性交、妨害秘密之犯行, 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且檢察官於起訴 書之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對丙女強制性交時,未得丙女之 同意,而以其所有之不詳錄攝影設備竊錄上開性交行為之非 公開活動及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等內容,揆諸前揭解釋及說 明,關於被告對丙女妨害秘密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縱第 一審因無合法告訴,未能逕予審判,惟檢察官業將丙女提出 告訴之筆錄及告訴狀補送本院,已補正訴追條件,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6 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 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司法院釋字第108號解釋)。又接續 犯之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告訴乃論之罪, 其犯罪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被評價為接續犯之情形者 ,其6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 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經查,由事實八竊錄影片之 之勘驗筆錄(原審侵訴92卷四第173-178頁,原審侵訴47卷第 28-33頁)可知,被告先無故開啟其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詳錄 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 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於其與乙女性交之過程中,被告復無 故以其所有具有拍照、攝影功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手機 ,以照相、錄影之方式,接續竊錄乙女祼露乳房、下體之身 體隱私部位及其對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其後,被告接續 無故開啟前揭不詳錄影設備,再竊錄其撫摸乙女之乳房、下 體及親吻乙女之乳房之非公開活動及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 雖被告分別以不詳錄影設備及其手機竊錄,然前揭竊錄行為 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 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又被告於本 院前審供稱:伊有傳乙女的裸體影片二段給乙女,因為乙女 知道伊在拍攝,沒有特別的意思,只是傳給乙女而已,乙女 雖然知道伊在拍攝,但她只知道手機的部分,不知道還有另 一個攝影機拍攝的部分,乙女收到檔案後沒有回應,就是驚 奇,伊不太記得了,因為伊與乙女常常在一起玩,乙女有叫 伊刪除影片,但不是刻意來找伊要刪除,伊記得好像是乙女
從伊手機上面刪除的,伊沒有告訴乙女說伊電腦還有備份等 語(本院上訴卷一第255頁)。足見被告雖於100年7月23日下 午透過通訊軟體,傳送其以手機竊錄之其與乙女性交過程之 檔案2段予乙女,故乙女於100年7月23日即知悉被告有妨害 秘密之行為,然乙女並不知被告另尚有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 錄被告與伊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伊之身體隱私部分。嗣於 101年8月底前揭影片於網路上流傳,乙女於101年9月間始輾 轉得知尚有前揭被告以不詳之錄影設備竊錄之影片,揆諸前 揭說明,乙女係於101年9月間始知悉被告最後一次行為,故 乙女對於被告妨害秘密之告訴權自應自101年9月間開始起算 ,而告訴人乙女係於101年12月11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 訴期間尚未逾期,本院自得審判。
貳、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3、甲5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經依 法具結;又經原審勘驗證人甲3、甲5之偵訊光碟,檢察官亦 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檢察官縱有與渠等討論案情,但尚無虛 偽誘導、錯覺誘導之情事,而證人陳述之語氣平緩流暢,並 無受到外力不當干擾而影響證人陳述之真實性,此有原審勘 驗筆錄在卷足參(原審侵訴92卷三第139-140、177-181頁), 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渠等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訊 ,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詰問之機會,其詰問權已獲得確保,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採為證據。被告選 任辯護人認甲3、甲5於偵查中證詞無證據能力云云,要無可 採。
二、當事人、辯護人,對於以下其他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或同意作 為證據,或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 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辯護人固主張證人甲1、甲2、甲8、甲9、甲10、乙女、丙女 於偵訊中所為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更一卷第180、182頁), 惟本院並未引用各該證人偵訊中之陳述作為證據,自毋庸贅 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妨害秘密部分
訊據被告對上開妨害秘密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原審侵訴92卷 二第144頁反面、本院上訴卷一第204-205頁,本院更一卷二 第18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3、甲5、甲8、甲2、丙 女、甲1、甲9、甲10、乙女之指述相符(原審侵訴92卷四第
124-130頁、卷五第56-61頁,本院上訴卷三第228-131、292 -297頁、卷四第19-23、50-56、55-58頁,本院更一卷一第 254-258、284-289頁,卷二第196-199頁),復有⑴如事實一 所示之竊錄甲3赤裸露出乳房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3張、甲 3赤裸露出乳房、下體之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2張、被告將其 陰莖置於甲3嘴巴前之非公開活動之照片1張,及被告與甲3 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 「collecti onz」資料夾內之「E」資料夾);⑵如事實二所 示之竊錄甲5赤裸露出乳房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5性交 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 collecti onz」資料夾內之「R」資料夾);⑶如事實三所示 之竊錄被告對甲8為親吻、撫摸甲8乳房等非公開活動之影片 1部及被告對甲8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甲8身體隱私部位之影 片1部(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 夾內之「乙」資料夾);⑷如事實四所示之竊錄甲2露出臀部 等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2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1部( 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 「U」資料夾);⑸如事實五所示之竊錄丙女露出乳房等身體 隱私部位及被告與丙女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存於檢 察官提出之行動硬碟中「collec tionz」資料夾內之「L」 資料夾);⑹如事實六所示之竊錄甲1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 與甲1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3部(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動 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B」資料夾);⑺如事 實七所示之竊錄甲9、甲10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甲9、甲 10性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5部、照片3張(存於檢察官提出 之行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D」資料夾); ⑻如事實八所示之竊錄乙女之身體隱私部位及被告與乙女性 交之非公開活動之影片4部及照片8張(存於檢察官提出之行 動硬碟中「collectionz」資料夾內之「丙」資料夾;上開 資料夾之正確名稱詳卷附之勘驗筆錄真實檔名對照表)扣案 可資佐證,並有上開影片、照片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原審 侵訴92卷一第113-118、147-154、167 -173頁、卷二第5-9 、85-87、141-143頁,卷四第89、172-1 78頁,原審侵訴47 卷第27-33頁),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所犯妨害秘密部分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妨害性自主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與甲1、甲2、甲3 、甲5、甲8、甲9、乙女、丙女性交,及意圖對甲10性交之 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犯行,辯稱:
甲1、甲2、甲3、甲5、甲8、甲9、乙女、丙女均係同意與伊 性交,才會與伊一起返回○○大樓住處,均未違反渠等意願 ;伊之前跟甲3不只發生過一次性行為,當天遇到甲3,伊提 議一起回家,甲3說好,那就回家,回家後聊天喝點酒,就 發生性行為,伊未違反甲3之意願,也非乘甲3酒醉;當天伊 與甲5喝完酒,2人回伊住處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伊不會脫甲 5的衣服,有問甲5,還是甲5自己拉開拉鍊的,影片中與甲5 是有互動的,甲5是有意識的;伊與甲8在夜店喝完酒,2人 就一起回家,係合意性交,且甲8在偵查中也說明是同意跟 伊發生性行為,在性交過程中也有與伊對話;甲2是在夜店 講好,一起回家,當天還有其他的朋友,包括甲7,伊與甲2 在夜店已經有默契,說好了,才會一起回家,甲2就先去洗 澡,進伊房間,因客廳還有朋友,甲2也是有意識的,甲2在 性行為過程中說會痛,伊就停止了,隔天早上也有與甲2發 生一次性行為,事後與甲2還有來往;伊和丙女是朋友,當 天一起去夜店,一起回家,合意發生性行為,後來也都一直 在聯絡;甲1到○○夜店找伊,伊跟甲1說其要去○○夜店, 甲1說她也要一起去,伊不知甲1有男友,也沒有幫甲1訂過 ○○○KTV包廂,一定是有和甲1講好,甲1才跟伊回家,並 且躺在伊床上;伊與甲9、甲10也是講好了才會一起回家, 但當天並未與甲10發生性交行為,甲9雖然喝酒,但還是有 意識的,甲10則是意識清楚;與乙女也是合意性交,未違反 她的意願,乙女的意識也清楚,之後也還有往來云云。經查 :
㈠有關被告對甲3乘機性交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跟被告認識10年了 ,就是喝酒時碰到,不會約去吃飯,且沒有交往過或喜歡過 ;我去過被告家只有1次,記得大約是兩年前在夜店,忘記 是○○或是○○其中1家夜店碰到被告,大家有一起喝酒, 那次我喝多了而跟被告一起上計程車到被告家,我不記得為 什麼會去被告家,上計程車以後就不太清楚;我當然不願意 去被告家過夜,我不記得怎麼進去被告家,只記得稍微醒來 的時候,覺得有燈光,是在房間裡面,不過那不是我的房間 ;我彷彿覺得我和被告有做了那件事,但是又好像沒有,醒 來的時候,被告是醒著的;我意識清楚的時候,當然不願意 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我不可能醉到這個樣子,絕對不可能, 就算喝醉,發生性行為時我還是會有意識、有反應,不可能 毫無反應,而且1個正常的男生,怎麼會在女子完全沒有意 識時跟我發生性行為,女子一定是不願意的;離開被告家之 前,有想過可能有跟被告發生關係,我很不舒服,所以沒特
別跟被告講什麼,被告家很大,我東南西北搞不清楚,最後 是被告帶我下樓坐計程車回家;之後,我沒有去質問被告當 晚發生什麼事,從被告那邊離開,我超後悔且不想再提這件 事情,也覺得很難過等語(偵字16029卷二第54-57頁、偵字 20288卷第1-3頁)。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案發當日晚上 有跟被告一起在夜店喝酒,記得離開時有在夜店門口碰到被 告,但不記得之後發生的事,醒來的時候發現在被告家,之 後看了影片才知道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我不願意也不可能 和被告發生性行為,詳細情形現在不記得了,在偵訊中記得 比較清楚,當時所言都實在等語(本院更一卷二第196- 198 頁),均明確證述未同意與被告性交。
⒉經原審勘驗被告所竊錄之影片及照片所示,甲3於錄影期間 自始至終均閉眼躺於床上,並發出睡覺呼聲,於性交過程中 ,除被告碰觸甲3身體導致甲3身體移動外,甲3均無任何身 體反應或動作等情,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原審侵訴字 92卷一第167-168頁),參以影片「Video 1」勘驗結果,被 告在甲3面前大方的調整鏡頭,並有手機拍攝聲音,被告復 持手機由上往下拍攝其陰莖插入甲3陰道中之性交行為,而 被告坦承未得甲3之同意而拍攝前揭照片、影片,倘甲3當時 精神狀態良好,衡情豈有可能未發現被告持手機拍攝,且未 加阻止,足佐甲3指證非虛。故甲3於99年7月31日凌晨在被 告○○大樓住處因不明原因而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 礙或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前,並未同意與被告發生前揭性交 行為,其後甲3之精神狀態既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或心 智缺陷相類之情形,甲3自無同意之能力。
⒊被告雖辯稱:伊與甲3係合意發生性行為云云。然甲3亦已證 稱伊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情明確,再參以上開性交影 片內容,被告與甲3之性交過程中,甲3均持續閉眼、昏睡且 無任何身體動作或反應,至性交結束,告訴人甲3亦閉眼躺 於床上而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則倘甲3事先同意與被告 為性行為,衡情2人應屬情同意合,均欲同享魚水之歡,被 告在甲3已發出睡覺呼聲之情形下,大可將甲3喚醒,或是於 甲3睡醒後再發生性行為,豈有逕自對甲3為性交,唱獨角戲 之理?益徵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㈡有關被告對甲5乘機性交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5於偵訊中結證稱:伊與被告於95年、96年 有交往,時間不到1個月,99年時有去過被告○○大樓家裡1 次;當時是被告約伊在1家「○○○○」日本料理店吃飯, 伊喝醉了,伊的酒量大概啤酒3口就會醉了,被告一直叫伊 乾杯,只記得伊有上計程車去被告家;影片中的女子係伊,
如果伊是清醒的,伊會拒絕,如果那天沒有喝醉,也不會跟 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是乘伊酒醉的情況而跟伊發生性行為 ;發生性行為之後,伊沒有留在被告家裡過夜,酒醒了伊就 走了等語(偵字16029卷二第105-107頁)。復於本院審理中結 證稱:伊與被告偶而聯絡,但並非情人,關係也不親密,當 日伊在「○○○○」日本料理店有喝酒,在伊意識清楚的時 候,被告未曾提過要發生性行為,伊有印象搭計程車到被告 ○○大樓住處,但當時已經很醉,性交過程伊沒有印象,當 時已不醒人事,沒有意識,根本不能講話,不能講伊要或不 要,只記得當時非常不舒服等語(本院更一卷一第284-289頁 )。甲5已明確指述伊並未同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被告係乘 伊酒醉時對伊性交等情。
⒉經原審勘驗「R」資料夾內檔名「Video11」之檔案所示,從 錄影開始至結束,於鏡頭有拍攝到甲5眼睛時,甲5均閉眼; 於錄影剛開始時,甲5身著深色服裝,背對鏡頭,側躺臥於 床上,被告身著上衣短褲,開始脫甲5的外套,並搬動甲5的 右手,將甲5的右手自外套抽出(此時甲5左手仍穿著外套), 被告復用雙手開始脫甲5的絲襪、內褲,拉甲5之裙子向上, 並將甲5翻身成仰躺姿勢等情,足見甲5於被告為其脫外套、 絲襪、內褲時,均無配合脫衣之動作,若甲5事前同意與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