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140號
SLDV,101,司繼,1140,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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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高林金品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高明田(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7 樓)於民國101 年9 月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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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