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利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
字第771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442號、98年度偵字第865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家勝部分撤銷。
劉家勝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20所示之罪,均累犯,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20所載。又共同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累犯,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編號14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白商業本票簿壹本、空白商業本票壹張、空白借據簿壹本、空白借據壹張、空白資料表壹張、資料表捌張、NOKIA牌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劉家勝(綽號「阿嘉」)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527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4年1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 仍不知悔改,基於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 意,自97年4月間某日起,以四處發放其所印製貸放金錢廣 告卡片,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供放款、收款連絡之用,誘使急需用款之借款人向其等借款 ,以經營俗稱地下錢莊之貸款業務,從事放款、收款工作, 並自98年9月底某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5,000 元 僱用陳明宏,由陳明宏負責在新竹縣、市地區發放廣告卡片 招攬客人及負責收款工作(被訴重利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7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適 如附表所示吳政江、胡鎮賢、戴紹爐(原名戴永發)、張美 玲、余佩容、曾文銘、莊君怡、劉育岑、鄭政雄、黃建舜、 劉文慶、黃淑媛、郭晉豪、紀聰吉等14人因需錢孔急,見上 開廣告後,陸續與劉家勝聯絡借款事宜,劉家勝乃乘吳政江 等人急迫之際,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貸與吳政江 等14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以如附表所示之計息方式,向吳 政江等14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借款人則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借據並交付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等物為之借款擔保。嗣因劉育岑(如附表編 號14所示之被害人)無力繼續償還積欠之高額利息,而報警 處理,且於劉家勝、陳明宏於98年11月4日晚上6時10分許,
前往新竹市○○街00號前向劉育岑收取利息時,為警當場查 獲,並得劉家勝、陳明宏同意搜索,在渠等2人身上、劉家 勝位於新竹縣○○市○○街000巷00號2樓之租住處及劉家勝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扣得劉家勝 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 商業本票1張、空白借據簿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 張、資料表8張(張美玲、曾文銘、莊君怡、黃建舜、劉文 慶、黃淑媛、郭晉豪、紀聰吉等8人)、NOKIA牌行動電話1 支(內含非劉家勝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如 附表所示吳政江等14人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18張、借據16張 、抵押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盟合約書影本 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劉家勝(簡稱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 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 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家勝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 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明 宏供認屬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郭晉豪於警詢之證述(見98 年度核退字第59號卷第115、116頁),證人即被害人劉育岑 、劉文慶、曾文銘、胡鎮賢、黃淑媛、鄭政雄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見98年度偵字第8442號卷第15至17、19至21、13 2至134、141、142;見98年度偵字第8658號卷第5至8、45至 48、92、93、96至98、129至131、134頁),證人即被害人 張美玲、余佩容、戴紹爐、莊君怡、吳政江、黃建舜、紀聰 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98年度偵字第8658號卷第97、98、92 、93、129至131、205、206、210、211、267頁)大致相符 。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附卷可稽,又有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商業本票1張 、空白借據簿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張、資料表8 張(張美玲、曾文銘、莊君怡、黃建舜、劉文慶、黃淑媛、 郭晉豪、紀聰吉等8人)、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如附表所示吳政江等14人借款時
所簽發之本票18張、借據16張、抵押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 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加盟合約書影本等物扣案可證,是被告上開任 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與陳明宏 間,就上開附表編號14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犯行,犯罪時間、對 象均不相同,犯意、行為顯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 於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 年度壢簡字第15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4年11 月 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本件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已有修正,詳如後述,原判決未予 比較適用,容有未洽。㈡原判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44條之 重利罪,共2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合計宣告有期徒刑達6 年8月,所定應執行刑僅為1年2月,量刑實屬過輕,尚有未 當。㈢原判決以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重利犯行,應予分論 併罰,惟於主文中宣告沒收從刑部分,卻未於如附表各項主 文下逐一併予諭知,自有未合。㈣又原判決關於應沒收之扣 案物漏列空白借據1張(見98年度偵字第8442號卷第44頁) 、曾文銘資料表1張(見98年度偵字第8658號卷第25頁反面 ),而未於各該項下併予宣告沒收;又門號0000000000號SI M卡1張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甚明(見98年度偵字 第8442號卷第9頁反面),並有遠傳電訊客戶資料查詢表附 卷可佐(見98年度偵字第8442號通聯卷第1頁),原審未察 ,仍併予宣告沒收,均有違誤。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於定數 罪併罰之執行刑時,量刑過輕,未與各罪所處合併刑期相當 ,違反刑事審判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原則等語,為有 理由,且原判決又有上開其餘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劉家勝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重利犯行紀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徵其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 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乘他人急迫借貸之際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該重利方式常使借款人終因無力負擔重 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等社會事件亦多有所聞,從而
其犯行造成社會之影響當係深重,兼衡被告於犯後能坦認犯 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41條之規定,先於97年12月30 日修正、98年1月21日公布及同年9月1日施行,而將該條原 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 ,亦適用之」,修正為同條第8項「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 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惟因「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 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 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 6月19日以釋字第662號解釋在案;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 41條第8項規定遂於98年12月15日再度修正,並於同年12月 30日公布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 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 者,亦適用之」,而依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規 定:「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 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即上開於98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亦於公布當日 施行。易言之,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逾6月者,於現行刑法 第41條第8項98年12月30日施行前後,即有得否易科罰金之 別。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而被告所犯 各罪宣告刑,均為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故本件所定應執行 刑縱逾有期徒刑6月,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 用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及第1項規定,就本件所定應執行之 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商業本票1張、空白借據簿 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張、資料表8張、NOKIA牌 行動電話(不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係被告所有 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被害人吳政江等人所簽發之本票及借據等物,雖係 被告犯上開重利罪所得之物,惟因係被告貸款予人之債權憑 證,僅應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餘合法之權利尚非 不得憑該票據及借據行使之,是尚不宜宣告沒收。又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吳政江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等物,雖係被告劉家 勝犯上開重利罪所得之物,惟非被告所有;另門號00000000 00號SIM卡1張非被告所有之物,亦據被告供述甚明,並有遠
傳電訊客戶資料查詢表附卷可佐,均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 併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本金、實際交付金│本票及抵押物│
│號│(主刑及從刑) │ │ │ │額及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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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家勝犯重利罪,│吳政江│97年4月間 │新竹市林森│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9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某日 │路75號及新│付5萬4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林森路│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還款2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6萬元。 │分證影本、戶│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籍謄本。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120%)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 ├─────┼─────┼────────┤ │
│2 │劉家勝犯重利罪,│ │97年5月15 │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林森路│扣3000元利息,每│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還款1000元,30│ │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3萬元。 │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120%)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 ├─────┼─────┼────────┼──────┤
│3 │劉家勝犯重利罪,│ │97年9月23 │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林森路│扣3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相當週年利率120│分證影本、戶│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 │籍謄本。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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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家勝犯重利罪,│ │97年10月30│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林森路│扣3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相當週年利率 │分證影本、戶│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120%) │籍謄本。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
│5 │劉家勝犯重利罪,│胡鎮賢│97年10月9 │不詳處所 │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新竹縣竹│付5萬4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北市光明三│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街) │日還款2000元,30│擔保並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6萬元。 │分證影本、戶│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口名簿影本、│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120%) │公司營利事業│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登記證影本、│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房屋租賃契約│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影本。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
│6 │劉家勝犯重利罪,│戴紹爐│98年3月2日│新竹市北大│借款4萬5000元, │簽立面額4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原名│ │路與東大路│實交付4萬5000元 │5,000元本票 │
│ │肆月,如易科罰金│戴永發│ │交叉路口 │,每1個月利息 │、3萬元借據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3000元。 │、1萬5000 元│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相當週年利率80%│借據各1張作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 │為擔保及抵押│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身分證影本、│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戶籍謄本。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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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劉家勝犯重利罪,│張美玲│98年6月29 │新竹縣竹東│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鎮仁愛街攤│付5萬6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販34 號攤 │扣4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位 │日還款1200元,50│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6萬元。 │分證影本、戶│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49%│籍謄本、房屋│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租賃契約書影│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本。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張美玲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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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家勝犯重利罪,│余佩容│98年中旬某│新竹市光華│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二街150巷 │付2萬5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32弄7號前 │扣5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還款1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3萬元。 │分證影本。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200%)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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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家勝犯重利罪,│曾文銘│98年7月28 │新竹市世界│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街60巷10號│付2萬4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1樓 │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還款1000元,30│擔保。 │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3萬元。 │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240%)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曾文銘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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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家勝犯重利罪,│ │98年10月22│新竹市世界│借款2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2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街60巷10號│付1萬7000元,預 │元本票1張作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1樓 │扣3000元利息,利│為擔保。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息每10日一期,一│ │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期利息3000元。 │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180%)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曾文銘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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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家勝犯重利罪,│莊君怡│98年8月20 │新竹縣湖口│借款4萬5000元, │簽立面額4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鄉中山路2 │實交付4萬3000元 │5000元本票1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段140 號 │,預扣2000元利息│張、借據1紙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1個月利息 │作為擔保及抵│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2000元。(相當週 │押身分證影本│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年利率53%) │、戶籍謄本。│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莊君怡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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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劉家勝犯重利罪,│ │98年10月初│新竹縣湖口│借款4萬5000元, │續以上欄物品│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某日 │鄉中山路2 │實交付4萬3000元 │作為擔保。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段140 號 │,預扣2000元利息│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1個月利息 │ │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2000元。(相當週 │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年利率53%)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莊君怡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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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劉家勝犯重利罪,│劉育岑│98年9月上 │新竹市湳雅│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旬某日 │街8號1樓 │付5萬元,預扣1萬│元本票1張作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元利息,每日還款│為擔保並抵押│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2000元,30日內還│戶籍謄本、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清6萬元。(相當週│分證影本。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年利率200%)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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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劉家勝共同犯重利│ │98年10月9 │同上 │借款5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5 萬│
│ │罪,累犯,處有期│ │日 │ │付4萬2,500元,預│元本票1張作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扣7,500元利息, │為擔保並抵押│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利息每7日一期, │戶籍謄本、身│
│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一期利息7,500元 │分證影本。 │
│ │案空白商業本票簿│ │ │ │。(相當週年利率│ │
│ │1 本、空白商業本│ │ │ │180%) │ │
│ │票1 張、空白借據│ │ │ │ │ │
│ │簿1 本、空白借據│ │ │ │ │ │
│ │1 張、空白資料表│ │ │ │ │ │
│ │1 張、NOKIA 牌行│ │ │ │ │ │
│ │動電話1 支均沒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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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劉家勝犯重利罪,│鄭政雄│98年9月17 │新竹市成功│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11時許 │路路與和平│付2萬8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路口 │扣2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相當週年利率 │分證影本、戶│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80% ) │籍謄本。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NOKIA 牌行動電│ │ │ │ │ │
│ │話1支均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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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劉家勝犯重利罪,│黃建舜│98年9月28 │新竹縣新豐│借款3萬3000元, │簽立面額3萬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鄉新庄子公│實交付3萬元,預 │3000元本票、│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有市場 │扣3000元利息,30│借據各1張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內還清3萬3000 │抵押身分證影│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元。(相當週年利│本、戶籍謄本│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率108%)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黃建舜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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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劉家勝犯重利罪,│劉文慶│98年10月9 │新竹市延平│借款12萬元,實交│簽立面額12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下午4時 │路1段400號│付11萬元,預扣 │萬元本票、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許 │「全家便利│1萬元利息,每日 │據各1張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商店」前 │還款4000元,30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日內還清12萬元。│分證影本。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100%)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劉文慶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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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劉家勝犯重利罪,│黃淑媛│98年10月間│新竹縣竹東│借款6萬6000元,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某日 │鎮莊敬路23│實交付5萬6000元 │6000元本票1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巷14 號前 │,預扣1萬元利息 │張、借據1紙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日還款2200 │作為擔保及抵│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元,30日內還清6 │押身分證影本│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萬6000元(相當週│。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年利率182%)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黃淑媛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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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劉家勝犯重利罪,│郭晉豪│98年10月16│新竹市光華│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14時許 │北街53號 │付4萬6000元,預 │元本票、借據│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扣1萬4000元利息 │各1 張作為擔│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日還款2000 │保及抵押身分│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元,30日內還清6 │證影本、戶籍│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萬元。(相當週年│謄本、房屋租│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利率365%) │賃契約書影本│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昇宝企業行│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之(英國藍)│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現烤馬鈴薯加│
│ │、郭晉豪之個人資│ │ │ │ │盟合約書影本│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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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劉家勝犯重利罪,│紀聰吉│98年間某日│新竹市建功│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路與建新│付2萬9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路交叉路口│扣1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附近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扣案空│ │ │ │(相當週年利率 │分證影本。 │
│ │白商業本票簿1 本│ │ │ │ 40%) │ │
│ │、空白商業本票1 │ │ │ │ │ │
│ │張、空白借據簿1 │ │ │ │ │ │
│ │本、空白借據1 張│ │ │ │ │ │
│ │、空白資料表1 張│ │ │ │ │ │
│ │、紀聰吉之個人資│ │ │ │ │ │
│ │料表1 張、NOKIA │ │ │ │ │ │
│ │牌行動電話1 支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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