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2136號
TPHM,99,上訴,2136,20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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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莊智謀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謀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智謀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6月23日 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莊智謀前經原審法院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 6罪 ,各判處有期徒刑 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衡諸被 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 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 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 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99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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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