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99年度,2號
TPHM,99,重附民上,2,201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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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上代表人 謝諒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表人   何鴻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蘇素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史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女(身分不詳)
      王女(身分不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表人   李應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訴院審議委員會
代表人   賴進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代表人   康長健
上訴人
即被告   陳OO(身分不詳)
      邵OO(身分不詳)
      林OO(身分不詳)
      張O(身分不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委員會
代表人   謝博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延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王芷華
      黃盟欽
      謝唯音
      芳珠
      郭吉仁
      豐賓
      胡欣怡
      胡再發
      陳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更㈠字第3號、96 年
度重附民更㈠字第1號,96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 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 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 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胡欣怡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 審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 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 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 一併發回原審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有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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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