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49300號
PCDV,97,促,49300,200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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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49300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梁晏銘
債 務 人 陳宥菁(原名:陳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梁晏銘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陳宥菁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782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梁晏銘於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67820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宥
     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表97年度促字第49300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梁晏銘,陳│0000000   │0000000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67820│宥菁(原名│      │      │六      │
│  │元  │:陳秀珍)├──────┼──────┼───────┤
│  │   │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     │      │      │六一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梁晏銘,陳│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7820│宥菁(原名│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秀珍)│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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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