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9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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