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上字,96年度,30號
TPHM,96,附民上,30,200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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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
                  96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代表人  謝諒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胡欣怡
      胡再發
      嚴祥鸞
      蕭淑燕
      郭旭東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何鴻榮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芷華
      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蘇素珍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盟欽
      陳宗志
      勞工保險局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史 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
      王
      林芳珠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郭吉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豐賓
      徐成波
      唐雲騰
      黃國義
      陳茂全
      董文雅
      蔡式穀
      江雅康
      黃安中
      鄭至臻
      柳文震
      周麗芳
      廖文瑞
      鄭素華
      王鑫基
      邱兆鑫
      莊進國
      賴錦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李應元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謝博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凱勳
      羅紀琼
      林誠二
      吳憲明
      黃錦堂
      蔡明誠
      胡惠德
      黃富源
      謝維銓
      韓良俊
      林明芳
      洪伯廷
      陳時中
      薛瑞元
      陳怡安
      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賴進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文章
      沈慶村
      吳中立
      邱秋菊
      高宗賢
      陳聰富
      楊美鈴
      詹森林
      廖峻亨
      駱永家
      謝唯音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
兼上一人
代 表 人  康長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身分不詳)
      邵○○(身分不詳)
      林○○(身分不詳)
      張○○(身分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
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
五一號、九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 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 第第五百零一條、第五百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告胡欣怡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審判 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 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 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 發回原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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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