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343號
TYDV,107,司促,15343,2018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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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清昕律師(即林志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院98財管11號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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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