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徐文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徐文章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徐文章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元(已包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文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 徐文章之遺產管理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任職遺 產管理人後即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申領被繼承人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製作遺產清冊及 申報遺產稅、向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申領房屋稅籍證明書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至新竹縣○○鄉 ○○路00巷00弄00號房屋現場勘查拍照並配合強制執行程序 會同測量查封及更換門鎖、編制遺產清冊、登報公示催告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進行清償借款調解、與債權人謝勝源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進行返還借款調解等事宜,及後續處理等 遺產管理行為,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迄今已逾一年,現因 被繼承人僅有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新台幣(下同 )3,239,200元拍定,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司執字第3836 3號函通知儘速陳報遺產管理人費用裁定,為此,聲請人依 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核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報酬。
㈡、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業於107年6月9日以3,239,200元 拍定,另聲請人亦已墊付閱卷費用120元、土地建物謄本規 費80元、公示催告聲請費用1,000元、登報費用1,400元、換 鎖費3,000元,總計5,600元,請鈞院審酌聲請人僅餘將拍賣 價金分配剩餘款繳給國庫(若無剩餘款則免繳交)之職務, 爰聲請鈞院核定遺產管理報酬、代墊費用5,600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 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 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 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
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 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徐文章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 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本院105年度繼字第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執行被 繼承人徐文章遺產管理人記事、收據聯單、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拍定公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影本為憑,本院亦依 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繼字第7號、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卷宗查核無訛,本件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已經拍定,聲請人應有預先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 與分配之必要,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進行之工作包含:清 查遺產狀況、編列遺產清冊、保管財產、申報遺產稅、公示 催告及登報、收發函文、參與本院新竹簡易庭106年度司拍 字第224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 第3309號調解程序、本院107年度司竹調字第58號調解程序 、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38363號強制執行程序等 ,嗣後尚有參與分配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債權及拍賣價金分 配剩餘款移交國庫等事務須待完成,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 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 用第153條規定酌定其報酬為新臺幣25,000元。另聲請人主 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過去所支出之代墊費用為5,600元(未 加計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000元), 據其提出代墊費用計算表及相關單據在卷可憑。從而,本件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徐文章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 付費用合計31,600元(計算式:25,000元+5,600元+本次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 ,應由被繼承人徐文章之遺產負擔。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