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吳永茂律師即被繼承人陳緣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陳緣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緣妹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元(已包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緣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87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陳緣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管理 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新埔 郵局、新埔鎮農會、渣打銀行新埔分行、彰化銀行竹東分行 、國泰人壽保險公司高雄分公司洽辦遺產稅申報、調取被繼 承人存款資料、結清存款帳戶、領取保險金等編制遺產清冊 、聲請公示催告及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赴法院 出庭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返還資金事件民事訴訟程序 、收受函文及後續清償債權等遺產管理行為。頃因前開訴訟 之原告法蓮寺主張遺產管理人應依該判決主文內容扣除得請 求遺產管理人報酬、各項支出、墊付費用後餘額返還予法蓮 寺,待餘款給付予法蓮寺後,遺產管理事件將告終結。為此 ,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 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
㈡、本件遺產管理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台幣(下同)33,226 元:⑴清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執行遺產管理人法定職務所支 出各項必要費用15,740元:聲請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 公示催告登報費用2,100元、高鐵車資、計程車資、停車費 及租車費用計12,640元。⑵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 訴訟程序中支出各項必要費用17,486元:開庭及閱卷之高鐵 車資、計程車資17,486元。本件管理報酬為140,000元:⑴ 清理被繼承人遺產及申報遺產稅之酬金60,000元。⑵106年 度重訴字第19號出庭、閱卷及具狀之酬金80,000元。爰聲請 鈞院核定代墊費用33,226元、遺產管理報酬140,000元,合 計173,226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 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
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 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 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 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陳緣妹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 召集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其已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遺產清冊、支出必要費用明細表、財產所得清單、 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公告報紙、除 戶戶籍謄本、匯款申請書、審核通知書、存款餘額證明書、 對帳單、申報債權書、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 核無訛,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進行之工作包含:清 查遺產狀況、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及登報、收發函文、 參與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訴訟程序等,嗣後尚有 清償債權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 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中等程度,衡情以觀,聲請人請求 140,0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本院認數額稍嫌過高。考量聲 請人願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並參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 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程序20,000至30,000元」等情, 斟酌聲請人住居於高雄,往返新竹縣市旅途勞頓,處理上開 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本 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5,000元應屬適當。㈢、又聲請人主張本件遺產管理事件過去所支出之代墊費用為 32,926元(尚未加計此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 用1,000元,且原所列33,226元因106年8月11日赴開庭所提 出之車資收據僅有1,880元非聲請狀附表三明細表所載2,180 元而應為32,926元),據其提出代墊費用計算表及相關單據 在卷可憑,然聲請人主張清理遺產或到法院開庭之交通費 29,826,此應係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時間與勞力之支 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而非因管理遺產所為必要之支出 ,關於此部分之勞費已於主文第一項之管理報酬內一併核定 。是以,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已支出之必要代墊費用 應為4,100元【計算式32,926元-29,826元+本次聲請程序
費用1,000元=4,1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 被繼承人陳緣妹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69,100元( 計算式:65,000元+4,100元=69,100元)。而前開管理報 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陳緣妹之遺產負擔。至所 請不准許部分,因相關管理費用之審酌,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另聲請人 具狀併請求認定存款及保險理賠非屬遺產、返還餘款予法蓮 寺乙節,非家事非訟事件所能審酌;又遺產管理人需於職務 執行完畢後,依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另提出有關文件, 始能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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