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7年度,28號
CHDV,107,司家他,28,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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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28號
被裁定人
即相對人  楊永彬
      楊郭淑真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楊永彬楊郭淑真因聲請人葉淑滿聲請停
止親權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查本院於民國
107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受裁定人楊永彬、楊郭淑宜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受裁定人楊永彬楊郭淑真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 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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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