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678號
PTDV,107,司促,9678,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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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勝豐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鄭梅珠李俊成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客戶出貨單、代工單,核
  出貨單號:Z000000000、代工單號:Z000000000○筆單據並
  未有債務人之簽收章,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就此二筆貨
  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0,299元部分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
  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
  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
  。(即應提出簽收單、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鄭梅珠李俊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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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豐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