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錦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勝松、蔡國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務人蔡國宏為一般保證人,故請更正本件
聲明為「債務人蔡勝松應給付…,如對債務人蔡勝松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國宏負清償之責。」。
二、請提出代理人李錦成之委任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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