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670號
PTDV,107,司促,8670,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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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沈拉琪黃潤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沈拉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
  居留證明等相關身份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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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