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沈拉琪、黃潤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沈拉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或 居留證明等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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