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是否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325 元,及自民國101 年
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371元,及自民國101 年2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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