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盈瑩
法定代理人 鄭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鄭淑玲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
二、陳報法定代理人鄭淑玲是否承認未成年人蔡盈瑩與胡陳壁玉
間契約移轉之行為?
三、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
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00618),契約之當事人應為「胡陳
壁玉、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
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
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僅列台灣生命
舘股份有限公司。
四、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
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
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