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24號
PTDV,107,司促,7324,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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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盈瑩
法定代理人 鄭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鄭淑玲印文或簽名之聲請狀。
二、陳報法定代理人鄭淑玲是否承認未成年人蔡盈瑩胡陳壁玉
  間契約移轉之行為?
三、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
  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00618),契約之當事人應為「胡陳
  壁玉、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
  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
  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僅列台灣生命
  舘股份有限公司。
四、據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載「得以書面方式向乙方(台灣生
  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件契約原價買回之請求」,是請
  提出台端向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之書面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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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