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15號
PTDV,107,司促,7315,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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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3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劉阿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契約編號:B010019 ),
  其付款明細上除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外,尚有續約
  加碼30萬元部份(此部分未列請求金額),故請釋明本件請
  求之正確金額為何?(如有另為請求加碼部分,應一併提出
  契約書等釋明文件)
二、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
  契約編號:B010019 )之內容,契約期限為自104 年9 月8
  日起至107 年9 月7 日止,契約期間均尚未屆滿,故請釋明
  本件得中途解約請求退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
  文件。
三、另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黃劉阿妹、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
  之代理人,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債
  務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
  當事人欄處,債務人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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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