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更一字,107年度,1號
TPHV,107,抗更一,1,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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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代 理 人 劉純穎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家慶律師
相 對 人 侯尊中
代 理 人 劉煌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
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抗告人法定代理人「林宜盛」之記載,應更正為「侯嘉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抗告人新任第4屆董事會業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決議指 派侯嘉禎擔任抗告人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有議事錄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8頁),是本件應以侯嘉禎為抗告 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情業經於原裁定理由中敘明。從而,本 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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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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