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共
計新臺幣(下同)128,570 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
收帳對帳明細表,依形式觀之,該收款對帳單均無債務人之
簽章,尚無從推知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
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
及請求應給付128,570 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
文件。(即應提出載有聲請人與債務人簽章之買賣契約、貨
物訂購單、出貨單、貨物簽收單或統一發票等,須注意臚列
之計算式應與所提出之各筆釋明文件金額相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傳承食品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
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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